新婚姻法中是如何规定离婚房产分割的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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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2025年2月1日正式实施的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〉婚姻家庭编的解释(二)》(简称《解释(二)》),离婚房产分割规则发生显著变化,核心是保护出资方权益,同时综合考虑婚姻贡献和过错责任。主要内容如下:


一、父母出资购房的分割规则

1. 一方父母全额出资

若赠与合同明确约定房产归子女个人所有,按约定处理。

未约定或约定不明时,即使登记在双方名下,原则上房产归出资方子女所有。但需综合考虑婚姻存续时间、共同生活及生育情况、离婚过错、对家庭贡献等因素,决定是否给予另一方补偿及补偿金额。


2. 双方父母出资或一方部分出资

以出资比例为基础,结合婚姻具体情况(如共同生活时长、子女抚养、离婚过错等)分割房产,补偿金额可能高于或低于出资比例。

案例:一方父母出资80%,另一方出资20%,法院可能判房产归高比例出资方,但补偿金额非固定20%,需综合其他因素调整。


二、夫妻间房产“给予行为”的分割规则

1. 婚前/婚后约定“加名”但未过户

双方协商不成时,法院可判决房产归一方所有,并确定是否补偿及补偿金额,给予方不能随意撤销约定。


2. 已办理过户登记

婚姻存续时间短(如几年内)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(如家暴、出轨),法院可判决房产归原给予方(即原房主)所有,同时确定补偿金额。

婚姻存续时间长(如十年以上),房产可能归属于受赠方。

案例1:婚后男方将婚前房产加女方名,共同生活11年后离婚,法院判房屋归男方,但因婚姻存续时间长,女方获20%补偿(120万元)。

案例2:婚后男方父母将房产过户至双方名下,4年后离婚,法院判房屋归男方,女方仅获7万元补偿(约占23%)。


3. 撤销“加名”的特殊情形

若存在欺诈、胁迫、严重侵害给予方权益、不履行扶养义务等行为,给予方可请求法院撤销过户。


三、共同还贷房产的分割

若一方支付首付并登记于其名下,婚后双方共同还贷:

房产原则上归登记方所有,需补偿另一方共同还贷部分及对应的房产增值。补偿需结合离婚过错、子女抚养等因素。


四、过错方财产处理规则

1. 出轨方转移财产

夫妻一方因出轨将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,该行为因违背公序良俗无效,另一方有权要求全额返还;离婚时可主张出轨方少分或不分财产。


2. 恶意挥霍共同财产

一方未经同意用共同财产大额打赏主播等,视为“挥霍”,另一方可在离婚时主张其少分或不分财产。


五、补偿金额的确定因素

法院在判决补偿时需综合考量:

婚姻存续时间(短暂婚姻补偿更低);

共同生活及生育情况(如是否育有子女);

离婚过错(出轨方可能少得补偿);

对家庭贡献(如家务劳动、赡养老人);

房屋市场价格。

原则:既不让短暂婚姻者获巨额财产,也不否认对家庭的付出价值。


六、其他重要规则

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子女:一方不得反悔,必须履行过户义务。

“全职太太”权益保障:家务劳动补偿需考虑投入时间、负担能力等因素。


新规核心导向

① 保护出资方权益:明确“谁出钱,谁说了算”,削弱“加名即可分一半”的传统认知;

② 平衡婚姻贡献:补偿机制肯定非经济付出(如家务、育儿);

③ 惩罚过错方:重罚出轨、转移财产等行为。

以上规则均以实际出资为基础,结合婚姻伦理和家庭价值综合裁量,避免婚姻成为牟利工具,也保障对家庭的隐性贡献得到回报。具体案例需由法院根据证据判定。